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3********,汉族,中专文化,广水市**镇**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豫A*****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广水市**办事处**村路段,在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而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的情况下贸然行进,当发现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廖某某(女,48岁)时,被告人谷某某措施不及,在公路西侧车道内将廖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文书发送回执、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翟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焕环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一式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