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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桑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谷某某驾驶GJ30**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回官地坪,21时18分,当车行驶至桑某某芙蓉桥乡梅家桥村路段时,逆向超速行驶撞到沿着道路右边行走的被害人熊某甲,造成熊某甲死亡,车辆减速后,谷某某便驶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月辩解、证人陈某某、罗某甲、刘某某、熊某乙、钟某甲、钟某乙、罗某乙的证言、驾驶证及车辆相关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36-1、336-2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910号鉴定意见书、张杏林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光碟一张)、监控视频截图;

2.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兴阶

检察官助理:石常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熊某甲大女儿钟某甲,联系方式1807313****,小女儿钟某乙,联系方式189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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