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781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吉林省**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吉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长春市二道区沿惠工路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峰花园小区门前处时,其车右侧与惠工路立交桥护栏相撞,后其车前部左侧又撞到了行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弃车逃逸。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目前因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吉鹏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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