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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6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文安县赵各庄镇安祖店村大堤上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顺行史某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史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4日史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致史某某的原发伤为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经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供述;2.证人孙某某证言;3.住院病历等书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山花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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