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61971********,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市***办事处***村*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连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登封市唐庄乡玉台村交叉口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谷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锋
闫保山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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