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园**号楼**,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5时35分,被告人谷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站前乘坐车牌号为辽K****5的8路公交车时,因佩戴口罩问题与该公交驾驶员张某某发生争吵。当车行驶至中华大街辽阳宾馆门前路段时,被告人谷某某离开座位,用右手击打张某某头部一下,致使公交车失控,与右侧路边停放的奥迪Q5小型客车和本田飞度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三台车辆部分损坏。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坏的奥迪Q5小型客车损失价值3869元,本田飞度轿车损失价值1560.8元,谷某某已赔偿损失,并与二车司机和解。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和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供述;
4.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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