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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辽H2****辽H****挂行至荣乌高速冀津收费站时,向执勤检查的民警出示了名为“乔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经查,上述证件系被告人谷某某在2019年3月份通过微信给办假证的人(具体身份不详)提供其本人照片,并支付约1500元,对方给其办理了上述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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