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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镇****有限公司一临时宿舍外,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藏于宿舍内的钱包中的400元(人民币,下同)现金盗走。之后,被告人谷某某使用被害人马某某放置于宿舍内未设定锁屏密码的手机绑定被害人钱包内尾号872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分两次将卡内的7000元转走。为了防止被害人马某某发现,被告人谷某某转完钱后又将上述尾号8726的银行卡解除绑定并删除相关交易记录。次日7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再次潜入被害人马某某的宿舍,采用相同的方法将被害人上述尾号8726银行卡中的19970元转走。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害人马某某对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于次日收取被告人家属退还的钱款27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共计26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2019年8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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