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0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豫R6****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孔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达士营路口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告人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车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谷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谷某某分别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5mg/100ml;经鉴定:谷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法医鉴定: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谷某某供述与辩解;
5. 勘查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造成自己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谷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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