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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于2018年01月25日21时许,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曹县**镇南亭寺东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谷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磊

检察员:孔令壮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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