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街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8月28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谷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0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1.56 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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