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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7〕28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5月5日因肇事逃逸被尚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而后又因肇事逃逸被尚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2017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鸿运佳人牌电动三轮车,由尚志市尚志镇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二粮店道口附近时,将行为被害人张某某(男,26岁)撞倒后逃逸,当其驾车又继续向前行驶至御景湾工地门前时又将被害人那某某(男,52岁)撞倒后逃逸。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9.2mg/100ml,属醉酒。

经侦查,被告人谷某某于2017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尚志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谷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丹

2017年7月1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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