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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住**乡**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25分左右,李某某驾驶晋H****8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6KM+232M处,超车时与相向行驶谷某某醉酒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对谷某某进行血液检测,金石司鉴字[2019]酒检第25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0.5mg/100ml”,故谷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贵清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被五寨县公安局前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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