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4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畔**栋**单元**室。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黑C**8号白色现代牌SUV,沿哈尔滨市海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木介街交口时,与皮某某驾驶的黑A**F号凯迪拉克牌SUV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皮某某向交警部门报警并指认谷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执勤民警现场将明显醉酒状态的谷某某带回调查。经鉴定,谷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77.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证,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谷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皮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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