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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6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商都县**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商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其朋友刘某某的车牌号为蒙******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商都县七台镇府左街由北向南行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芳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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