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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1********,汉族,大专文化,教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村**号楼**室,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贵池区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21时22分许行驶至长江路与百牙路交叉路口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通行),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百牙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路口,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谷某某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谷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安徽省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谷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8.9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单、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相关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少云

检察官助理 杨回回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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