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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宣化区**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街**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冀GP****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系在河子西乡下**村岳母家一家人吃饭喝酒后回家途中,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宣化大新门路口处,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后经鉴定为187.40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谷某某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吹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讯问过程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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