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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宁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阳县**街**巷浪奇网咖门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谷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谷某某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某证人证言;2、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晓兵、刘庆新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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