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饮酒后驾驶渝A85****号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里水上环城高速公路在广州市花地大道南下高速公路,后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进海龙路南11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5mg/100mL。经查,被告人谷某某2019年8月2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北山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驾驶证。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查获经过、交通违法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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