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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伐木工人,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犯罪嫌疑人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宋集乡谷庄村开往宋集乡后营村,车辆行驶至本区苏235省道66KM+800M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

    犯罪嫌疑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谷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4.被告人谷某某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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