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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谷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苏H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淮安区里运河东堤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苏H1****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实载15人,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归案后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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