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人民大街与一干路交叉口处,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