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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5时36分,谷某某(男,35岁) 醉酒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油田西大门处撞在前方同方向道路右侧行驶柳某某(男,65岁) 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 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柳晓青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从谷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4.5mg/100ml。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兰 考 县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大 队交 通 事 故 认 定 、当事人血样 (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兰考县中心医院 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犯罪嫌疑人谷某某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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