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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营,暂住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幢**室(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7****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上城区**停车处出发,途经解放路、凤起路、保俶路等道路行驶,当日3时44分许,其驾车沿保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区保俶路凤起路口北侧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建杭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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