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住肇东市**乡**村**屯。2019年4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5 月9日22 时50 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5 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肇东市九道街太平洋洗浴路段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0. 500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谷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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