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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汽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鸭集团门口处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经鉴定,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5.1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谷某某赔偿济南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护栏损失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鉴定意见:交通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 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林

吴 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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