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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市场附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谷某某从雷某某处承包了杭锦旗锡尼鑫蜀国传情火锅城装修工程,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于2012年5月开工,2012年8月完工,后谷某某雇佣程某某等8名工人开始装修工作,截至2012年8月工程停工,雷某某支付谷某某工程款52.9万元,谷某某拖欠程某某等8名工人工资共计15.9592万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与雷某某等人达成协议:由杭锦旗锡尼鑫蜀国传情火锅城支付上述工人工资6万元,剩余9.9592万元由谷某某支付。后雷某某按期支付了6万元工人工资,谷某某仍未付清工人工资。2017年1月16日,杭锦旗劳动监察保障局向谷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支付,谷某某未支付。后杭锦旗劳动监察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谷某某。截至2019年2月27日,谷某某仍拖欠8名工人工资共计5.5592万元。

2019年9月12日,民警在达拉特旗黄河大桥将被告人谷某某抓获,2019年9月16日,谷某某朋友通过杭锦旗劳动监察大队将谷某某拖欠的5.5592万元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5.559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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