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8********,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次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驶至华坪县**路**村委**组**组岔路口路段时,与对向由谷某甲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谷某某、谷某甲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谷某某负全部责任。民警于2020年3月24日21时27分将被告人谷某某带至华坪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并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谷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5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刘永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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