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于29日晚,被告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马槽田菜市场附近驶往宜良县城,20时26分,其行驶到宜良县迎宾路与清远街交叉口100米健之佳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92 mg/100ml(乙醇/血)。
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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