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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2时09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柏林街临洨路口处,被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值为184.3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3.血样提取登记表;4.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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