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市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5日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谷某某自2010年来多次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18年4 月底被告人谷某某认识了谭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在聊天中互相得知对方吸食毒品。2018年5 月初的一天,谭某某携带毒品麻古到被告人谷某某家(耒阳市**路**市场7 楼),与被告人谷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2018 年5 月中旬的一天,谭某某第二次到被告人谷某某家中,与被告人谷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3、2018年5月底的一天,谭某某携带毒品冰毒、麻古,到被告人谷某某家中,与被告人谷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4、2018年7月6日左右,谭某某第四次到被告人谷某某家中,与被告人谷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5、2018年8月7日13时许,谭某某第五次到被告人谷某某家中,与被告人谷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18时许,民警到被告人谷某某家中将两人抓获,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香花
附:
1.被告人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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