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谷某某驾驶渝BF****号普通小型客车,搭载刘某某、邹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污水处理厂附近,随后,谷某某在车内容留刘、邹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3月23日、3月28日,被告人谷某某两次在上述地点,用其渝BF****号普通小型客车,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提供场所,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谷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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