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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村第**村民小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小区**巷**号**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携带两瓶天那水强行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队**大街**巷**号的家中,经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劝阻并要求其退出房屋时,仍拒不退出。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上址厨房内拿出煤气罐1个,恐吓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等人。后出警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谷某某,并在被告人谷某某处起获天那水2瓶、煤气罐1个。破案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煤气罐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313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天那水2瓶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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