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携带两瓶天那水强行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队**大街**巷**号的家中,经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劝阻并要求其退出房屋时,仍拒不退出。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上址厨房内拿出煤气罐1个,恐吓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等人。后出警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谷某某,并在被告人谷某某处起获天那水2瓶、煤气罐1个。破案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煤气罐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天那水2瓶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