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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手机软件上申请了棋牌室,随后邀请赌博人员蒋某某、陈某某、邵某某等人进入其组建的赌博闲聊群,组织群内多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通过向赌博人员出售房卡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期间消耗房卡2500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25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谷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身份信息;

2.证人蒋某某、陈某某、邵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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