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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强奸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伸缩梯,至成武县**镇**楼**村**楼村,使用伸缩梯从王某某家东墙攀墙进入院中,将堂屋门弄开后进入西间王某某卧室内,将王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梯;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谷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伸缩梯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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