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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住大连市**区**路**小区**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日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谷某某通过“运满满”手机软件与雇主取得联系,当晚21时许雇主(另案处理)指挥装车工人(另案处理)在安达市古大湖镇黎明村六屯一车库内及安达市北湖壹号S13号楼44号车库内先后两次将原油装上谷某某驾驶的辽B ****1解放牌高栏货车内,被告人谷某某在第一次装完原油给车后箱盖苫布的时候,一脚踩上原油,然后询问对方装的是什么东西,对方告诉其装的是原油。装完原油后,谷某某驾车行驶到安达市哈大高速路入口处,被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经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带领谷某某对其装运原油的车辆进行过称,车辆毛重17.1吨,皮重7.4吨,原油重量9.7吨,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中心化验室对原油进行化验,其含水量检测为0.03%,去除含水量原油重量为9.4吨,每吨不含税价格为3419元人民币,总价值321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谷某某所穿的踩有原油的胶鞋。

2.书证: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过称单、车辆信息表、谷某某手机1703675****通话记录单、谷某某与雇主的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明知装运的是盗窃的原油,仍然继续帮助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春生

检察官助理:李英明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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