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872号景珑酒店门口,因驾驶环卫车压到了停车场的雪糕筒,与景珑酒店保安即被害人欧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欧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告人谷某某头部一下,致被告人谷某某左额部有2.5cm×2.0cm挫伤(经鉴定,所受损伤符合钝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而后被告人谷某某手持铝制工具一把击打被害人欧某某头部,致后者额顶部头皮有5.0cm缝合创;顶部头皮有4.0cm缝合创(经鉴定,头皮创口累计长度9.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欧某某打电话报警。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谷某某经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谷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欧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伤情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扣押的作案工具;8.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欧某某有过错在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酌情从重从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212****;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62170****。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缴获作案工具铝制工具一把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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