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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房**。2019年12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 ,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 12月31日因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谷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工业区**号厂房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劝阻。2019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谷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工业区**号厂房内,见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处卸货,被告人谷某某再次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被告人谷某某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致左侧鼻骨多发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其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复印件;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云

检察官助理:黄睿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贰册;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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