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在李某某新建房地基处,吕某某、李某某两家因建房发生纠纷,谷某甲与李某某夫妇互相撕打,被告人谷某某到现场后,用砖头将李某某打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胸第2-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
谷某某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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