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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5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2019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在涧西区江西路澜京公馆正门前绿化带旁与他人打电话时,醉酒后的被告人谷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附近小便,后谷某某上前与张某某搭话,张某某不予理会,双方随即发生口角、撕扯,谷某某动手殴打张某某致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谷某某供述与辩解;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6月1 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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