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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谷某某(绰号“淫棍”),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1********,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镇**居委会****,2013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公司前进矿井口花坛附近,碰见正在上班的妹夫尚某某,当尚某某与其打招呼时,谷某某便用手中的东西砸尚某某,并从身上抽出一把菜刀来砍尚某某,尚某某见状就抢夺谷某某手中的菜刀,在打斗过程中,尚某某头部、面部被谷某某砍了几刀,尚某某便逃离现场。之后尚某某到前进矿保卫组,找谢某、刘某某报案,谢某、刘某某二人陪同尚某某到**镇**村医务室包扎伤口,到医务室时看见谷某某正在上药,尚某某看到谷某某后就走了出去,并说谷某某身上有刀,刘某某问谷某某身上是否携带有刀,谷某某立即从身上抽出菜刀在刘某某头部砍了几刀,将刘某某砍倒在地,之后又在刘某某的身上砍了十几刀,被砍的时候刘某某用手护住头部,致使双手被砍伤,砍了一会后,谷某某走出医务室,在医务室门口站了一下,谷某某又返回医务室里,对瘫倒在地的刘某某又砍十几刀,致使刘某某头部、双上肢等多处受伤,流血不止,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尚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中度)”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头面部损伤、左、右腕部损伤其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鉴定:谷某某作案时患有******性障碍;谷某某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陈述;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持刀故意杀人(未遂),致一人重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耒阳市精神病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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