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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14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乡**号。2002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6年12月26日因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上乡西洋村西洋街因赌博吃注一事与被害人许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谷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被害人许某甲胸部两处(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甲左胸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右胸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综合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捅伤上前阻止的被害人许某乙右下腹(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使用其手机拨打110要求投案,后在侦查人员引导下于当晚23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通话记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丙、许某丁、牟某某、潘某某、何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报告书、DNA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童

检察官助理:王枥申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在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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