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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谷某某为使豆腐丝防腐保鲜,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苯甲酸,当日下午,谷某某在定兴县**村口将300斤含有苯甲酸的豆腐丝卖给任某甲,后被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河北省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谷某某销售的豆腐丝中苯甲酸含量为1.03g/kg。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案件移送函、财物清单、保存证据通知书、定兴县看守所证明、到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测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刘某某、任某甲、马某某、任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保外医学诊断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豆腐丝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苯甲酸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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