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东方御府工地门口的一辆黑色追梦鸟牌电动车盗走后停放于万春财富广场地下停车库中,将电动车后备箱中的1300元人民币现金、八包黄山(最美高铁)软盒、一包中华硬盒、一包中华软盒香烟带回家中。经鉴定,被盗追梦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据被害人陈述,被盗黄山(最美高铁)软盒、中华硬盒、中华软盒香烟每包购价分别为18元、40元、6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4元,除一包黄山(最美高铁)香烟被被告人吸食,其余财物均已经侦查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谷某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东方御府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电动车、香烟等被盗财物;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辨认笔录:被告人对其盗窃和存放电动车的地点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芜价认定〔2020〕301号关于被盗追梦鸟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登
检察官助理:张寒香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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