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0********,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都格乡龙井村龙井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路**组村口十字路口,被告人谷某某尾随被害人杨某某,伸手将杨某某衣服口袋中的一部手机盗走,后谷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机掉地,被协警抓获后又找回盗窃所得的手杌,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扒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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