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5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室内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四条美国斯达飞牌货车轮胎,后谷某某将盗窃所得的四条美国斯达飞牌货车轮胎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卖给**轮胎店主李某某。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室内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三条美国斯达飞牌货车轮胎,后谷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三条美国斯达飞牌货车轮胎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卖给**轮胎店主李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被盗的七条轮胎价值人民币11900元。
2020年9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住宿门口抓获被告人谷某某。民警在李某某处起获两条美国斯达飞牌货车轮胎,起获的轮胎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2020年11月24日
附:
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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