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谷某某在当涂县**镇**路**小区**栋楼下,发现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前的凹槽内有一把钥匙,谷某某取出钥匙来到楼上,使用钥匙试开楼内住户门锁,打开了**室住户朱某甲家的门锁后进入室内,窃取了朱某甲放在卧室衣柜黑色羽绒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金色储钱罐内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
2.2019年6月17日上午7时许,谷某某携带钥匙再次至当涂县**镇**路**小区**栋**室朱某甲家,打开门锁进入室内,将门反锁,被回家的朱某甲发觉。朱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将欲离开的谷某某堵在二楼楼梯处,直到当涂县公安局乌溪派出所民警被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2019年7月17日,谷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及发还清单;
2. 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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