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3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5月12日被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后因拒收转为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2015年5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来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急诊大楼一楼111房间,乘房间内住院的18床吴某某、19床朱某某熟睡之机,进入该房间将两位病人放在床头柜上的两部手机盗走,随后坐的士逃离现场。被告人谷某某来到官黎坪火车站后又转乘摩的,在前往永定区北站的途中以500元的价格将两部手机卖给摩的师傅,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和日常开支。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Reno2手机价值格1609元, oppoA7X手机价值人民币839元。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被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被告人谷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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