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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谷某某,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泗阳县**镇**家属区(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多次至泗阳县**镇**小区西门**超市窃取猪肉、蔬菜等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至泗阳县**镇**小区西门**超市盗窃猪五花肉和蔬菜;

2.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至泗阳县**镇**小区西门**超市盗窃至少18元猪里脊肉;

3.2019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至泗阳县**镇**小区西门**超市盗窃至少30元猪五花肉和至少10元蔬菜;

4.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至泗阳县**镇**小区西门**超市盗窃猪五花肉、花菜、豆芽、豆腐,共计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收条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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