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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64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XX路中**号楼**号。2009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0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从平顶山窜至襄城县商业街,将邓某某停放在商业街路边的出租车副驾驶位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300余元,砸坏车玻璃损失90元;

2、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襄城县城关菜市场,将康某某停放在菜市场的出租车车门打开,盗走车内现金400余元;

3、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襄城县迎宾路,将陈某某停放在迎宾路面粉厂对面东150米处的出租车驾驶位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1500余元,砸坏车玻璃损失120元;

4、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将停放在中国银行家属院门前的出租车副驾驶位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200余元,砸坏车玻璃损失100元;

被盗现金共计2400余元,砸坏车玻璃损失共计310元。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

3、书证;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谷宝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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