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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2002********,汉族,中专文化,东台市**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河南省兰考县,现住**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至东台市科森科技有限公司二厂E栋A180车间员工休息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该休息室储物柜内的手机1部。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34元。

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窃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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